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耿某某因网上赌博输钱,便在抖音、微信群等发布卖粮食信息,买家加其微信,双方定好价格后,耿某某便自己编写每车粮食的重量及价格发给买家,买家将钱转到耿某某的指定账户上后,耿某某没有发货,也不再回复信息、电话关机等。至2020年2月16日,耿某某使用类似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243140元、李某某249775元、陶某某326761元、孙某某82348元,共计902024元,并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902024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6月30日
附:
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诉讼、证据卷共计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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