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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锡市梁溪区**巷**浴室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住无锡市梁溪区**巷**浴室,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帮助投资开浴场”、“帮忙在赌场放水钱获取高利息”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得章某甲、章某乙、王某某、章依柱等人的共计人民币4813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与章某甲保持情人关系期间,谎称可以帮助章某甲在本市滨湖区荣巷地区投资开浴场,并诱骗章某甲向小贷公司贷款或通过小贷公司办理贷款手续由关联银行放贷等方式,以章某甲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卡、江苏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共5张,用于贷款交易结算,贷款到账后被告人耿某某与章某甲将贷款提取出,共计贷款得人民币420100元,被告人耿某某从中骗得上述贷款中的人民币380000元,扣除期间被告人耿某某为章某甲用于还贷人民币26997元,及为章某甲购买皮衣两件共花费人民币2200余元外,实际骗得章某甲人民币350800余元,赃款被其用于挥霍。

2.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耿某某在本市滨湖区**镇**园**区**号**室章某甲姐姐章某乙家中,谎称可以帮助章某乙在赌场放水钱获取高利息,骗得章某乙的人民币30000元。

3.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以在外打伤人,急需用钱摆平等为由,骗得章某甲姐夫王某某的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

4.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以投资浴场急需用钱等为由,骗得章某甲弟弟章某丙通过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的共计人民币4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分局收集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甲、章某乙、王某某、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分局制作的被告人耿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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