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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住龙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耿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发布代办各种专业证件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与其联系。4月30日,被害人张某甲通过社区微信群中的办证广告与耿某某联系,被告人耿某某以认识办证部门领导可以快速办证为理由骗取张某甲1800元办证费。

2020年6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看到耿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与耿某某联系, 被告人耿某某谎称认识办证部门领导可以快速办理电焊工证,骗取李某某给17名员工办证费255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害人孙某某看见耿某某发布在朋友圈的办证广告与耿某某联系,被告人耿某某谎称认识办证部门领导,可以免试办理电工证和塔吊证,骗取孙某某办证费3600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耿某某妻子退还李某某2550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耿某某妻子退还孙某某3600元,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耿某某退还张某甲1800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耿某某到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高新园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情况说明、租车协议照片、微信转账照片、关于被告人耿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证人张某乙证言;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陈述;被告人耿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飙

检察官助理:于成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耿某某取保候审。

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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