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山阳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0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12月3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解放路与东二环交叉口以6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0.5克毒品大烟。
2、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焦作市马村区**南区**号楼*单元*层*户以12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严某某贩卖0.1克毒品大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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