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在本区罗汉寺街石堰村石堰吴湾湾口桥头附近,向吸毒人员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2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易某某向被告人耿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260元。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耿某某和易某某,并从易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耿某某向其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2颗和甲基苯丙胺2包,从被告人耿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60元。经称量,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2颗净重计0.21克,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计0.07克。取样后,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易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抓获经过;7.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黄思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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