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2020年7月15日之间,被告人耿某某在其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的家中组织高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等21人以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成,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文
检察官助理:潘亮多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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