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盖州市西城办事处**专卖店。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耿某某在盖州市西城办事处其经营的**专卖店内,销售非正规渠道采购的保健食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蟲草鹿鞭丸”等4盒保健食品。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蟲草鹿鞭丸”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阳
检察官:侯逾慧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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