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4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至7月18日期间,被告人耿某某先后3次驾驶塑料渔船在藕池河中使用地笼网捕捞,共计捕捞水产品5.4公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耿某某将塑料渔船运至高基庙镇荷伍档村藕池河防汛堤边,驾驶该渔船将3条地笼网放置于藕池河中捕捞。
2、2020年7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塑料渔船将藕池河中放置的3条地笼网取出,捕获水产品1.5公斤,并再次将地笼网放置在该水域。
3、2020年7月18日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塑料渔船将藕池河中放置的3条地笼网取出,并再次将地笼网放置于藕池河中,划船靠岸时被石首市公安局高基庙水陆派出所民警查获,并查获地笼网3条、塑料船1只、水产品3.9公斤。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笼网3个、塑料船1只、水产品3.9公斤;2.身份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石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银行存款凭证、生态修复赔偿协议;3.证人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捕捞工具认定书;6.称量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生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581****。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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