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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新乐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县**镇**村。因盗窃,于2019年4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同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1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门口,窃取被害人曲某某在电动车车把上的华为mate20pro翡冷翠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19元。涉案物品已发还。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耿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皇城根南街35号南昌饭店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耿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劣迹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傅雪

2020年6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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