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耿某,男,1984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4********,内蒙古赤峰市人,蒙古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登记地址及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路**俊园**幢**室。2019年5月29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耿某在孟连县**交易市场遇到一名外号叫“小岩”(未抓获)的男子,其告知被告人耿某有活体黄牛要出售,随后“小岩”就带着被告人耿某到了孟连县**镇**橡胶公司后面的橡胶林地里看了29头活体黄牛,并与被告人耿某商定每头活体黄牛价格为6000元人民币后支付给“小岩”2万元定金。被告人耿某随后返回孟连县城找了一辆车牌号为云F*****的红色挂车到孟连县**镇**橡胶公司,同时又联系邓某某以每头活体牛100元的运费让其找到驾驶员李某某和岩某,其二人驾驶两辆小货车(车牌:云JQ****、云JX****)将该批活体黄牛从孟连县**镇**橡胶公司后面的橡胶林地里把牛运输到孟连县**镇**橡胶公司附近的空地上装车。当日21时许,李某某、岩某驾驶两辆货车分别拉了10头牛装在大货车里。当日23时30分许,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橡胶公司旁的空地上一辆车牌号为云F*****的红色挂车查获20头活体黄牛。随后民警又在孟连县**镇**村**小组橡胶林地一辆正在运输途中的白色小货车(云JQ1773)车箱中查获9头活体黄牛。本案中查获的29头活体黄牛经称量,净重:13930千克。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查获的该批29头活体黄牛价值人民币362180.00元人民币。本案查获的29头活体黄牛暂时寄养在孟连县贺雅刀艳明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活体黄牛照片、黄牛尸体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结果、称重单、检定证书、移交清单、办案说明;3、证人合某某、梁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余某甲、余某乙、顾某某、李某丙、岩某甲、李某丁,余某丙、岩某乙、康某、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耿某的供述与辩解;5、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图;8、同步录音录音讯问视频光盘2张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况严重;被告人耿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光碟2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活体黄牛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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