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8〕702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8********,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犯包庇罪,于2005年2月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与2018年8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法人代表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4月4日10时许,颍上县**乡**村村支两委在村民门口的路边组织该村**庄村民小组长选举工作。第一轮投票结束后,被告人耿某乙及其家人对选举结果不服,为发泄情绪,其四叔耿某丁(另案处理)借口“**庄有三个耿某戊,耿某戊的票数应三人平分”,踢倒选举桌并与耿某戊发生口角,后耿某乙伙同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丁等人对耿某戊实施殴打,造成选举现场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选举工作被迫暂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选票记票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陈某某、耿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手机拍摄选举现场打架视频。
二、强迫交易罪
2017年8月,坐落在颍上县**乡**村**庄的阜阳**建材有限公司建成投产,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与耿某己、耿某庚、王某某、李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7人组成的车队跟该公司口头约定给公司运送原料。后因又有其他车队与该公司约定给公司运送原料,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等人心中不满,利用其在当地的家族势力,于2017年10月份,多次用自己的自卸货车及找一些老年人堵**建材有限公司进出口道路,强迫该公司与其签订采购运输协议,规定“甲方需要运料车辆时需通知乙方代表”,非法谋取利益。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及耿某己、耿某庚等人强迫**建材有限公司与自己签订运输协议至案发,强迫交易数额共87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派出所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伙同他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在村民小组长选举现场殴打他人,起哄闹事,使选举工作被迫中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又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与其签订采购运输协议,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耿某丙伙同他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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