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栋**室。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患病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社区**洋房**栋**室。被告人耿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大厦**室。被告人耿某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 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栋**楼**室。被告人耿某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栋**楼**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方某某涉嫌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方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于2014年11月13日早上6时许,驾车将丁某某从宿州市拘留所门外带至宿州市**麦地里进行索债,期间耿某戊的朋友对丁某某实施殴打,之后耿某甲等人将丁某某带回丁某某家里继续索债,后群众报警,当日13时43分民警出警到达丁某某家后,被告人耿某甲等人方离开。
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为索要债务,于2015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在宿州市市政府附近拦住丁某某,经索债未果后,随驾车将丁某某带到“**”小区附近偏僻地段,采用打脸、针扎手指头等方式,对丁某某进行殴打,逼迫丁某某说出“自愿用房子抵债”并录音后方让丁某某回家。经鉴定,丁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耿某甲、方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耿某乙于2019年11月4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耿某丁于2019年11月7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耿某丙于2019年11月7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大厦**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 伤程度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案发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耿某丁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判处被告人耿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耿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燕
检察官 李琦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栋**室, 联系电话1539955****;被告人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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