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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耿某乙等非法拘禁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室。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1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患病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3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乙,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社区**洋房****室。被告人耿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1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丙,女,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大厦**室。被告人耿某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1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丁,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 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室。被告人耿某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1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1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方某某涉嫌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11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32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26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21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方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于20141113日早上6时许,驾车将丁某某从宿州市拘留所门外带至宿州市**麦地里进行索债,期间耿某戊的朋友对丁某某实施殴打,之后耿某甲等人将丁某某带回丁某某家里继续索债,后群众报警,当日1343分民警出警到达丁某某家后,被告人耿某甲等人方离开。

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耿某丁为索要债务,于2015418日上午9时许,在宿州市市政府附近拦住丁某某,经索债未果后,随驾车将丁某某带到“**”小区附近偏僻地段,采用打脸、针扎手指头等方式,对丁某某进行殴打,逼迫丁某某说出“自愿用房子抵债”并录音后方让丁某某回家。经鉴定,丁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耿某甲、方某某分别于2019114日、20191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耿某乙于2019114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耿某丁于2019117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耿某丙于2019117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大厦**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 伤程度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案发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耿某丁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判处被告人耿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耿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燕    

检察官  李琦    

   202057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南路****, 联系电话1539955****;被告人耿某丙、耿某丁、耿某乙、方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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