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耿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巴林左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采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耿豹,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巴林左旗**镇**村,2002年3月14日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4月1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2019 年1月23日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镇**公司,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龙、耿豹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采矿罪,以张某甲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以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非法采矿罪
2005年11月20日**村委会与耿龙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并在耿龙就任村主任一职后,张某甲与耿龙共同商议,以张某甲代表**村委会,耿龙为承包方的情况下,将该荒山进行公证承包承包荒山位置为**约150亩荒山,实际该土地地类为防沙灌木301.5亩。耿龙承包此荒山后,为获取利益,在没有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耿龙、耿豹在该荒山采石采砂面积18420.5m²,挖方体积共计77172.8立方米,其中采掘集料用碎石矿52143.4立方米,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造成矿产损失价值2615521.00元。
2、职务侵占罪
2005年被告人耿龙、耿豹、张某甲、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自己代表村委会发包自己承包,以低廉价格承包村集体荒山高价出售的方式,侵占应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费,其中: 耿龙、耿豹、张某甲非法侵占1068872元人民币,徐某某非法侵占163291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耿龙(时任村会计)同耿豹、张某甲(时任村书记)、徐某某、张某乙(时任村组长)(已身故),欲承包**村村西140余亩地(疙瘩地),由徐某某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为了少交承包费,在合同中使用套路即面积为40亩,但在合同中约定如面积不准以四至为准,将四至的面积扩大至144.6亩,村主任林某某做为承包该地的股东之一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与徐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侵占村集体144.6亩50年期限的土地承包承包费。2017年5月20日,耿豹、耿龙、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已死亡)林某某将该荒山以11万元的价格转包给**镇**村居民张某乙,所得的11万元由6人分得。后经巴林左旗**镇林工站对该荒山使用GPS测量为144.6亩。经内蒙古大福资产评估所鉴定,该荒山2003年至2019年8月31日案发144.6亩的土地使用费价值164291元及地上附着物价值为14152.00元,合计178443元。
(2)2004年前后,张某乙、穆某某、徐某某、马某甲、耿豹、张某甲等人将自村承包来的西召地的一部分1239亩转包给万亩大造林的陈某某,获利42万元。万亩大造林破产后,2008年7月5日耿豹在时任村长耿龙的帮助下,在答应给时任村书记张某甲股份后,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以6000元的低廉价格将原承包给万亩大造林的1239亩地延续承包给耿豹33年,合同期限在原有基础上(2027年)延长至2060年,2017年5月30日,耿豹等人将该面积土地以118万元的价格转包给**镇**村居民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关于**镇送十个全覆盖采石采砂用地的申请、荒山承包合同、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公示证明、林权证、地类查看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巴林左旗**镇委员会任职文件;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郑某某、张某丙、于某甲、王某甲、薛某某、于某乙、李某甲、林某某、马某乙、郑某甲、穆某某、于某丙、石某某、张某乙、林某某、张某丁、代某某、马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党某某、郑某乙、孙某某、王某乙、肖某某、宋某某、穆某某、郑某丙、于某丁、贾某某、王某丙、于某戊、周某某、李某乙、任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龙、耿豹、徐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巴林左旗**镇**村山后村南非法开采集料用碎石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报告、调查报告、价值鉴定、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文件、资产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罪嫌疑人耿龙、耿豹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龙、耿豹、张某甲、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术民
唐 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耿龙、耿豹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4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