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耿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耿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任某甲的近亲属任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耿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耿某甲、值班律师董腾越及被害人近亲属任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耿某甲持在实习期内的A2驾驶证,驾驶苏NB****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4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区冶山街道将军山大道交叉路口,遇任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将军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任某甲受伤,车辆损坏。后任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耿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初期供述车辆系其父亲耿某乙驾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耿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任某乙、耿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耿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结合赔偿、谅解等情况,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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