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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危险驾驶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83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1年12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警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耿某甲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耿家庄西北跨渠公路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耿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查获经过;

(4)呼气酒精检测单;

(5)指认照片;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8)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10)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1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耿某乙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娜

代理检察员:徐家昌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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