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甲酒后驾驶苏C6****号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云龙区庆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汉景大道右转继续行驶,发现前方交警查处酒驾,遂调头向东行驶至庆丰路右转,并将所驾驶的苏C6****号轿车停在庆丰路与汉景大道交叉口南侧路西,后被跟随的交警查获。被查获后,被告人耿某甲不承认开车,并有挣脱、推搡行为,不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耿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耿某乙、耿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来
检察官助理:黄绍清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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