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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耿某甲,曾用名耿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时许,被告人耿某甲酒后驾驶苏C0****号轿车行驶至贾汪区X301江柳线2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耿某甲静脉血中检出出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广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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