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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51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3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法人代表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颍上县**乡**村村支两委在村民门口的路边组织该村**庄村民小组长选举工作。第一轮投票结束后,耿某乙(另案处理)及其家人对选举结果不服,为发泄情绪,被告人耿某甲借口“**庄有三个耿某丙,耿某丙的票数应三人平分”,踢倒选举桌并与耿某丙发生口角,后耿某甲伙同耿某丁(另案处理)、耿某乙等人对耿某丙实施殴打,造成选举现场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选举工作被迫暂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选票记票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陈某某、耿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及同案被告人耿某丁、耿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选举现场手机视频。

二、强迫交易罪

2017年8月,坐落在颍上县**乡**村**庄的**有限公司建成投产。同年9月初,被告人耿某甲以该公司的电线从其家旁边过有隐患为借口,多次停其生产用电,强迫该公司于同年9月18日答应长期租赁其铲车使用,每月租赁费13000元,谋取非法利益。后耿某甲又于同年10月23日,强迫该公司与其签订铲车租赁协议。截至2019年1月份,耿某甲强迫交易数额共161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及同案被告人耿某丁、耿某乙、耿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伙同他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在村民小组长选举现场殴打他人,起哄闹事,使选举工作被迫中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有限公司接受其铲车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耿某甲与耿某丁、耿某乙属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根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耿某甲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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