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关于同年5月1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酒后进入东明县**镇**行政村**村耿某乙家东屋内,见只有董某某和幼子在床上睡觉,便躺到床上用手摸揉董某某脸部及乳房部位,因董某某称要喊其丈夫耿某乙便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证人耿某乙证言;5.被害人董某某陈述;6.被告人耿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猥亵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羁押在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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