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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58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住绥中县******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4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在绥中县**镇**屯**小吃部吃饭时与小吃部老板耿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打架,被告人耿某甲到达后用啤酒瓶子将丁某某头部砸伤,导致丁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9月5日,经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志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梅

20201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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