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耿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镇(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耿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网吧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耿某甲,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耿某甲至本市江宁区**桥**街道**街**号**层**网吧鸿运分店上网时,利用网吧充值系统的漏洞,私自修改服务器系统源代码,使得可以免费充值任意金额到指定网费账户。2019年7月10日至14日期间,耿某甲利用上述方法为其本人及朋友的**网吧网费账户进行充值,累计充值金额为人民币一万余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耿某甲在本市鼓楼区**桥**网吧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耿某甲已赔偿**网吧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网吧的总服务器位于本市鼓楼区**桥**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充值记录、人民调解协议、收款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耿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手机检查笔录、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02154****)。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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