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未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耿某甲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临安区吴越府工地员工之家对面的快递堆放处,盗窃快递作案5次,窃得手套、衣服、裤子等财物。分别是:
1.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耿某甲伙同黄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装有10双手套的快递1个、装有1条裤子的快递1个。上述裤子已追回,手套已丢弃。
2.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耿某甲伙同黄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装有10几个一次性口罩的快递1个、装有几百根皮筋的快递1个。上述物品均已丢弃。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耿某甲伙同黄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装有1套保暖内衣的快递1个、装有1个手机壳的快递1个、装有1条裤子的快递1个、装有1双棉鞋的快递1个、装有1盒避孕套和1瓶延时喷剂的快递1个。上述的棉鞋和裤子已追回,其他物品均已丢弃。
4.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耿某甲伙同黄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装有1件卫衣的快递1个、装有2双防水手套的快递1个。上述卫衣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防水手套已丢弃。
5.2019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耿某甲伙同黄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装有1盒芦荟保湿霜的快递1个、装有2盒牙线棒的快递1个,上述牙线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芦荟保湿霜已丢弃。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甲及黄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8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凭证、快递单号凭证、快递盒图片、户口本复印件、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耿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图片,耿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片说明;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秋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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