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甲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0********,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特钢公司职工,出生地安徽省舒城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耿某甲多次以找人挑选安置房分房、代人找工作及代表单位采购酒水为由,先后从被害人陈某某、潘某甲、孙某某处骗取大量钱财,共计人民币4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被告人耿某甲得知被害人陈某某、潘某甲家中拆迁分房,主动找到二人,声称自己能够找人挑选到更好的安置分房,取得二人信任。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耿某甲在**花园陈某某家中,分别收取陈某某、潘某甲购房款人民币18.5万元、人民币8.5万元,并分别向二人打了借条。

2.2015年年初,被害人潘某甲的儿子杨某甲大学毕业,因耿某甲曾声称自己认识**领导,可以安排人到**上班,于是潘某甲找到耿某甲,让耿某甲帮忙将杨某甲托人安排到**公司上班,耿某甲以此为由,向潘某甲索要5万元,声称为活动经费,并打了一张5万元的收条,后杨某甲的工作未予落实。

3.因安置分房问题迟迟未能解决,被害人陈某某、潘某甲二人多次催促耿某甲,要求落实。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耿某甲声称房屋已经落实,但又以支付房屋尾款为由,向潘某甲索取10万元现金。潘某甲信以为真,遂于当日在马鞍山市**广场内,将10万元现金交予耿某甲,耿某甲连同之前的27万元购房款,一并向潘某甲打了一张37万元的购房款收条,后被害人陈某某、潘某甲二人的安置房系二人自己办理手续。                     

4.2017年2月,被告人耿某甲在得知被害人孙某某在马鞍山市**商贸公司从事酒水销售后,主动向孙某某提出自己系**公司**厂职工,因单位采购需要,可从被害人孙某某处进行20万元的酒水采购,帮其谋利,该孙信以为真。2017年4月间,被告人耿某甲以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孙某某处获取5000元现金及10000元转账。后经查,此事系被告人耿某甲虚构,耿某甲未向相关人员提过此事。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耿某甲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借条、收条、房款、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户籍信息、马鞍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安置审定表、入所健康体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彭某乙、潘某乙、窦某某、何某某、高某某、澎某某、潘某丙、杨某乙、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顾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耿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潘某甲、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皖公(声)鉴字【2019】635号声纹鉴定;

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嵇世薇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耿某甲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意见8页,证人证言6页,书证2页,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