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耿某萍,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市,住**市**乡**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萍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耿某萍酒后驾驶云******号银灰色大众轿车载吴某某,经**高速、**高速由**驶往**方向。22时许行驶至**市**区**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并鉴定,被告人耿某萍送检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萍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及通知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萍电话号码1398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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