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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涛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耿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4********,汉族,高中文化,唐山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工房**条**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楼**门**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涛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耿涛作为唐山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利用职务便利,将从白某某和陆某某施工队收回的唐山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水泥管货款141.16万元占为己有,全部用于赌博,被发现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崔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耿涛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涛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贵全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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