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耿玉波,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罪2012年4月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7日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玉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耿玉波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0场次,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元,个人获利人民币6万元。分述如下:
(一)2016年秋,被告人耿玉波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沭阳县**小区**栋**室和**小区**幢**室开设5次赌场。场地由张某甲提供,耿玉波纠集徐某甲、仲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5万元,耿玉波获利4万元,张某甲获利3000元。
(二)2017 年夏天,被告人耿玉波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在沐阳县**小区**幢**单元**楼顶阁楼开设2次赌场。场地由杜某某提供,耿玉波纠集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徐某乙等人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 5 万元,耿玉波获利人民币1万元,杜某某获利人民币2000 元。
(三)2019 年3 月份,被告人耿玉波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沐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3次。场地由张某乙提供,耿玉波纠集张某甲、周某某、武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1. 5 万元,耿玉波获利1 万元,张某乙获利3000 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耿玉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玉波开设赌场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发后自首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19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各一份。
4.扣押款物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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