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耿王宾,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王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耿王宾谎称认识河南省**救援总队领导,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郝某某的表哥从**消防救援队调动至**市消防救援队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50000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王宾供述;2、被害人郝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支付宝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王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王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耿王宾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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