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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祥青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7〕766号

被告人耿祥青,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家住安徽省亳州市**县**镇**村**队**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6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翠霞,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龙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祥青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祥青与被害人舒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秀英村**号**楼出租屋。2017年6月9日19时30分许,耿祥青在出租屋内因琐事与舒某某发生激烈争吵,耿祥青愤而产生打死舒某某的念头,遂持房间内的一把铁锤对舒某某头部多次捶打,导致舒某某受伤昏迷,耿祥青以为舒某某已经死亡后停止捶打。不久,舒某某醒来呼救,耿祥青心生悔意,便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杀了人。民警到场后将被害人舒某某送院治疗,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铁锤一把(长约30公分)。经鉴定,被害人舒某某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物品清单、住院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耿祥青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祥青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祥青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造成被害人舒某某重伤二级,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祥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德

 

                                 2017年11月7

附:1.被告人耿祥青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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