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金岭受贿案)_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耿金岭,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6209********,汉族,大学文化,安徽某某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某某路**号*-***,住合肥市望江西路某某某小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铜陵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18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耿金岭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9年,耿金岭利用担任安徽省某学校副校长、校长、安徽某学院合肥某学院院长、安徽某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某某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教材供应、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职务提拔、岗位调整、工作招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1.1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陈某某146万元事实

2004年至2018年,耿金岭通过张某某接受学院职工、合肥市某某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未经招投标经营学院教材采购业务及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谋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张某某收受陈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146万元,耿金岭对收受财物知情:

2004年,陈某某的公司负责学校教材采购业务。2005年至2008年,张某某三次收受陈某某以“稿费”名义送予的现金共计3万元。

2008年9月,因部分教师反映教材采购问题,陈某某为继续经营教材采购业务送给张某某现金10万元。2008年10月,耿金岭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时率先发言定调,由陈某某按教材码样8%折扣给学校采购教材。2008年至2012年,每年秋季教材结款后,陈某某每次送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五次共计25万元。另外,2010年上半年,陈某某以“支持买车”名义送给张某某现金3万元。

2013年,因教材量增加,陈某某上半年送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下半年送给张某某现金10万元,两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2014年至2017年,陈某某每年春、秋两季教材结款后,每次送给张某某现金10万元,八次共计80万元。

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获悉某某学院的教材采购要公开招标,为工作岗位问题,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并送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2018年上半年,陈某某又送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两次共计10万元。

二、非法收受林某145万元事实

2005年至2012年,耿金岭接受建筑承包商林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承建某某学院3号、4号学生公寓、图书信息中心等项目及工程款拨付、结算等事项谋取利益。2005年至2012年,耿金岭收受林某送予的现金共计145万元:

2005年3月,某某学院行政办公楼工程对外招标,林某挂靠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圩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同年6月份左右,耿金岭收受林某送予的现金20万元,同年9月,该项目提前支付了工程款和退还质量保证金等。

2005年11月,某某学院3号学生公寓楼进行续标,林某挂靠大圩公司参与续标。耿金岭打招呼在开会研究时推荐大圩公司承建并多次提前支付该项目工程款等。2006年春节期间,耿金岭安排张某某收受林某送予的现金30万元。

2007年7月,某某学院4号学生宿舍楼对外招标,林某挂靠大圩公司参与投标。耿金岭打招呼将招标信息透露给林某,后该项目向学院借款200万元等。2007年底,耿金岭安排张某某收受林某送予的现金20万元。

2008年8月,耿金岭搬家到某某小区,收受林某以“乔迁贺礼”名义送的现金10万元。

2009年5月,某某学院图书信息中心对外招标,林某挂靠大圩公司参与投标。耿金岭打招呼将设计图纸等招投标信息透露给林某并多次提前支付该项目工程款等。2009年底,张某某收受林某送予的现金20万元,并告知耿金岭。

2010年下半年,耿金岭搬家到某某某小区,收受林某以“乔迁贺礼”名义送的现金5万元。

2011年下半年,林某将承建的某某学院图书信息中心工程申报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并找耿金岭帮忙,耿金岭代表某某学院与林某签署了补充协议并将签署日期提至2009年8月,协议约定图书信息中心工程如果实现“黄山杯”质量目标,某某学院按工程决算总价7%的标准给予奖励。2012年1月该工程获“黄山杯”奖,当月9日,支付大圩公司“黄山杯”奖励款120万元。2012年春节前,耿金岭收受林某送予的现金40万元。

三、非法收受许某友、许某锁90万元事实

2006年至2016年,耿金岭通过张某某接受许某友、许某锁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许某友承建某某学院6号学生公寓楼、培训中心、三创中心等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结算等事项,为许某锁承接学院维修项目等事项谋取利益。2006年至2016年,张某某收受许某友、许某锁送予的财物共计90万元,耿金岭对收受财物知情:

2010年至2011年,许某友为获得某某学院400米塑胶跑道和标准运动场工程、雕塑基础建设工程、露天剧场工程、水景广场工程等,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许某友以邀标等方式承建上述工程并多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

2012年6月,某某学院6号学生公寓项目对外招标,许某友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耿金岭打招呼提供帮助。2012年底,张某某收受许某友送予的现金10万元。

2013年5月,某某学院三创中心工程对外招标,许某友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许某友承接该工程后送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工程款结算后送给张某某现金5万元,两次共计10万元。

2013年8月,许某友为某某学院东教学楼项目支付部分工程款,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并送给张某某现金10万元。

2012年12月,某某学院培训中心工程对外招标,许某友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耿金岭打招呼向许某友透露相关招标信息并多次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等。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8月,许某友先后四次每次现金10万元送给张某某共计40万元。

2006年至2016年,许某锁在从事校园设施维修期间多次送予张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

四、非法收受徐某24.5万元事实

2006年至2019年,耿金岭本人或通过张某某接受某某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徐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职称评定、岗位调整等事项谋取利益,耿金岭单独或通过张某某收受徐某送予的财物共计24.5万元:

2010年9月,徐某为评审正高级工程师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并送给张某某现金2万元。2011年3月,徐某取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同年6月专业技术职务被某某学院聘任为正高级工程师。

2010年下半年,徐某为评审省级专业带头人找耿金岭帮忙,并送给耿金岭现金2万元,后徐某获评省级专业带头人。

2013年7月,徐某为不参加轮岗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并送给张某某现金2万元,后徐某未轮岗仍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

2013年9月,徐某为参加国外培训项目找耿金岭帮忙,并送给耿金岭现金2万元,后徐某被选派参加国外培训项目。

2016年9月,某某学院准备提拔两名院长助理,徐某在民主测评中得票数排名第三。为提拔为院长助理,徐某通过张某某找耿金岭帮忙,并送给张某某现金3万元。耿金岭另行组织召开党委会并经省供销社批复将院长助理的职数调整为2至3个。2016年11月,徐某等3人被任命为院长助理。

2006年至2019年,徐某为感谢和继续得到耿金岭的关照,2006年春节前,徐某送予张某某现金5000元;2007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徐某每年送予张某某现金1万元,共计13万元,合计13.5万元。

五、非法收受董某某、朱某6.8万元事实

2010年至2019年,耿金岭接受董某某父亲董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打招呼,为董某某和其妻子朱某入职学院等事项谋取利益。2010年8月董某某入职学院公寓辅导员,董某送给耿金岭现金3万元。2012年8月朱某入职学院专职辅导员,董某送给耿金岭现金1万元。

2013年至2019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张某某收受董某某、朱某送予的现金4000元及土特产等,七次共计现金2.8万元,耿金岭对收受财物知情。

六、非法收受吴某6.3万元事实

2001年至2016年,耿金岭通过张某某接受某某学院会计吴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继续使用吴某丈夫洪某某公司开发的财务软件、洪某某回校任教及离岗、吴某提拔为财务处结算中心主任等事项谋取利益。2001年至2005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张某某收受吴某送予的现金1000元,五次共计5000元;2006年至2007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张某某收受吴某送予的现金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2008年至2016年的每年春节、中秋节、端午节期间,张某某收受吴某送予的现金或购物卡2000元,二十七次共计5.4万元,以上财物合计6.3万元。耿金岭对收受财物知情。

七、非法收受方某某2.5万元事实

2014年春节,时任某某学院行知管理学院副院长的方某某为晋升教授找耿金岭帮忙并送给耿金岭购物卡5000元;2014年3月,张某某收受方某某吊唁其父亲时送予的现金2万元。2014年7月,方某某被推荐参加教授任职资格评审,同年11月,方某某晋升教授任职资格。

被告人耿金岭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招标文件、财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耿金岭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金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1.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金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帮华

张佩如

                     检察官助理    朱思苒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耿金岭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3.涉案款人民币捌拾叁万肆仟陆佰元整(人民币834600元)元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