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聂俊,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住**镇,2009年6月8日聂俊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万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乡**街**号,住**乡**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440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黎明市**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聂俊于2018年上半年参加别人微信群组织的“炸金花”赌博,在参与赌博期间,聂俊了解到微信群群主组织赌博的操作模式和获利方式,认为网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收益可观,遂产生自己建群组织赌博抽头牟利的想法,同年5月,聂俊通过前期的准备工作,新建了两个微信群(“败家娘们群”、“瞥和尚乱压牛牛群”),下载了一个叫“火神”赌博链接,自己购买房卡开房间组织人员通过“炸金花”、“压牛牛”的方式赌博,聂俊每组织一局“炸金花”、“压牛牛”抽取该局最大赢家的盈利的10%作为组织者聂俊的收益,聂俊为了更好的管理微信赌博群,以日结薪酬的方式雇佣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等人作为微信群的管理员,负责日常赌资清算。在2018年4月至2109年3月期间,被告人聂俊等人通过该平台组织200余人参与赌博,赵某某为其管理负责日常清包,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聂俊转账共计人民币297,002.16元;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聂俊转账共计人民币117,668.01元;梁某某通过微信给聂俊转账人民币5,869.86,赵某某代梁某某用微信转账给聂俊12,873.00元,被告人聂俊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08,782.09元,其中聂俊在袁某某处借款2000元;赵某某处借款20000元,共计被告人聂俊抽头渔利人民币486,78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聂俊、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5. 支付宝、微信支付明细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俊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非法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众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每日清包费用结算的直接帮助,应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2009年被告人聂俊,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系有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本案案发后,被告人聂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聂俊,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聂俊现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4.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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