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其文、曾建国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聂其文,诨名“文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居住**。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3年10月9日、2016年6月27日、2016年9月27日、2016年1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2016年4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强制戒毒,2016年8月3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018年9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建国,诨名“建建”,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居住**。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其文、曾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其文、曾建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聂其文、曾建国伙同同案人伍某某(已死亡),为筹措毒资,多次在常德城区盗窃作案。其中聂其文参与作案2起,盗窃电动车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5246元;曾建国参与作案2起,盗窃电动车2辆,合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5日11时许,聂其文、伍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酒店后**巷子内,利用螺丝刀、剪刀、打火机等工具搭火启动,将一辆黑色电动车(车牌湘******)盗走。随后二人又在附近盗走一辆红色电动车(立马牌型号风顺红色电动车)。二人经销赃得赃款人民币920元。

2、2020年5月7日12时许,聂其文、曾建国、伍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社区**店铺前坪,曾建国寻找目标,将一辆未上锁的红色电动车(车牌湘******),推至十字路口旁,伍某某接过该红色电动车,用螺丝刀、剪刀、打火机等工具搭火启动,将该电动车盗走。当伍某某骑乘该电动车沿**路向**大桥方向行进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同时,聂其文、曾建国二人行进至武陵区**路**路口**内几十米处,由曾建国从旁边望风,聂其文用螺丝刀、剪刀、打火机等工具搭火启动,将一辆黑色电动车(车牌湘******)盗走。二人合骑该电动车行驶至**路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后经鉴定,一台狮龙牌型号A6的红色电动车(车牌湘******)鉴定价格为1290元,一台立马牌型号YME2052H的黑色电动车(车牌湘******)鉴定价格为1610元,一台立马牌型号公主马八代的黑色电动车(车牌湘******)鉴定价格为900元,一台立马牌型号风顺的红色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736元,总计价值为人民币65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材料,扣押文书,发还文书,购车证明,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某、胡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证人桑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其文、曾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其文、曾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聂其文、曾建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聂其文、曾建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聂其文、曾建国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_,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