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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军、余俊非法侵入住宅、抢劫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聂军,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村**”员工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罗毅,广东九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俊,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乡**村**组**号,捕前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栋**房;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运霞,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军、余俊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聂军与被害人邓某某系大亚湾**广场四楼“**”同事。2019年5月15日,聂军向厨师长邓某某提出5月16日请假的要求,邓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了口角。当晚24时下班后,聂军与四名同事去**广场旁吃宵夜,吃宵夜期间聂军喝了酒。2019年5月16日1时许,聂军吃完宵夜,打电话给自己的老乡被告人余俊,告诉余俊邓某某不批自己休假的事情,并让余俊过来一起去教训邓某某。余俊随即搭乘摩的到**广场后面新溪路与聂军汇合,随后聂军带着余俊步行前往邓某某居住的大亚湾**小区。二人在**小区大门口各自捡了一块砖头,在走到**栋**单元楼下,因无法打开单元门,余俊就用手中的砖头将单元玻璃门砸碎,二人非法进入**栋**单元,乘坐电梯来到邓某某的住处三楼304房。聂军和余俊在304房门口,让邓某某开门。邓某某拒绝开门。二人便轮流用脚踹门,将房门踹开后非法进入。聂军、余俊先后扇了邓某某几个耳光,并辱骂邓某某,余俊还捡起地上的拖鞋砸向邓某某。

因被告人聂军临时起意向被害人邓某某索要500元。邓某某称其还没发工资,没有这么多钱。被告人余俊见邓某某不答应,在卧室的桌子上拿起一把红酒的开瓶器,用金属螺旋尖顶在邓某某胸部位置说:“让你拿钱你就拿钱,不拿钱就弄死你。”邓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到聂军的微信上。聂军拿到钱后和余俊离开了现场,并在离开途中将该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余俊。

案发后,被害人邓某某马上报案,被告人聂军、余俊于当天11时许,在花千树二期小区电梯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军、余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军、余俊使用暴力威胁劫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雪梅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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