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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华建抢劫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未检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聂华建,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华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聂华建与李某甲(男,2004年**月**日出生,另案处理) 一起商议把被害人李某乙(男,2006年**月**日出生)的手机抢过来自己用,后聂华建打电话叫李某乙到重庆市开州区郭家镇**村**街高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家玩耍。当日16时许,李某乙来到高某某家中,聂华建将大门反锁防止李某乙逃跑。李某甲找李某乙强行索要手机,李某乙不同意,李某甲便去抢李某乙手机,并扇李某乙耳光,因李某乙反抗未得逞。随后,李某甲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站在李某乙面前威胁要杀死李某乙并埋了,后聂华建将刀放回了厨房。李某甲又用身体将李某乙压在沙发上,强行伸手到李某乙裤子口袋抢手机,李某乙按住手机不肯给,聂华建在一旁叫李某乙将手机给李某甲。后李某乙哭了起来,起身往客厅阳台方向跑并喊救命,聂华建走过去朝李某乙右脸打了一拳,李某乙被打后因害怕停止了哭泣和呼救,后在聂华建一再要求下不得不将自己的VIVO牌X27手机交给聂华建。当晚聂华建、李某甲在开州城区一手机店以8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

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乙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72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聂华建在高某某父亲的带领下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郭家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6日,李某甲赔偿了李某乙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聂华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华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华建与他人共同抢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聂华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聂华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聂华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凤兰

检察官助理 朱琰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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