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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君潇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聂君潇,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现住钟祥市**镇**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君潇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君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中午,张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邀约黄某某(另案处理)次日找两个赌客到随州市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黄某某同意后便联系赵某甲到随州市赌博,赵某甲表示同意。2019年10月20日中午,张某甲电话联系黄某某、曹某某到随县环潭镇**村**组其岳父张某乙家赌博,黄某某、曹某某二人同意之后,曹某某又邀约陈某某、毛某某来到赌博地点。黄某某邀约被告人聂君潇、赵某甲、寇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文杰”(具体身份不详)、“洪伟”(具体身份不详)、徐某某、童某某(外号**)在钟祥市农贸市场莫愁大排档集合,分乘车牌号为鄂H*****的白色奥迪车和车牌号为鄂H*****的香槟色宝马车从钟祥市到环潭镇,按照张某甲用手机微信发送的定位来到赌博地点。因当天环潭镇**村停电,一直等到晚上20时左右来电后,张某甲开始在张某乙家摆桌子张罗赌博,张某甲负责发牌,赌客有黄某某、赵某甲、曹某某、毛某某和陈某某五人,其中陈某某和毛某某算一个门子,“文杰”和“洪伟”在现场负责抽水钱,寇某某、罗某某、刘某某、聂君潇等人在现场观看。大约玩了一个多小时,寇某某怀疑毛某某出老千,将毛某某的右手胳膊抓着不放,毛某某反抗,寇某某一方与毛某某一方发生拉扯,寇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跳刀,威胁毛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人都不要动,拿出一个铁尺一样的东西扔在桌子上,称是毛某某出老千的工具,问毛某某怎么办,张某甲为了平息此事,留下黄某某、曹某某、毛某某在房间内商量此事,让其他人都出去。出门后,刘某某在张某乙院子找了一把竹把铁锹拿着,罗某某找了根木棒子拿着,聂君潇找了一把砍柴刀拿着。黄某某、张某甲、曹某某、毛某某经过商量,黄某某让毛某某赔偿五万元钱,毛某某要曹某某、陈某某等人帮忙筹钱,但一直没有筹到钱。因毛某某未筹到五万元钱,黄某某说将毛某某带走,并让人将桌上的水钱收走。随后,寇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聂君潇等人拿着铁锹、棒子、砍柴刀等,强行将毛某某带上白色的奥迪车,在上车的时候,因为毛某某不愿意走,罗某某用拳头打毛某某的头部,经司法鉴定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毛某某被带上车后,由寇某某开车,罗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位,刘某某和聂君潇坐在后排座位,中间架着毛某某,强行将毛某某带到钟祥市豪曼酒店,让毛某某写出老千的经过并拍视频,期间多次要毛某某找其家人或朋友筹五万元钱,但毛某某一直都没有筹到钱。黄某某等人乘坐另一辆宝马车回钟祥市。曹某某与陈某某见毛某某被带走,二人商议由曹某某向随县公安局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随县公安局环潭派出所民警驾车向钟祥方向追赶,并联系洪山派出所协助堵截,未果。后寇某某等人知道有人报警,为了不把事情闹大,于2019年10月21日凌晨3时20分许将毛某某放走。

2020年6月29日,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钟祥市王府大道星际电竞网吧内将聂君潇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毛某某受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豪曼国际酒店宾客结账单、毛某某手写纸条、毛某某与其妻子檀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聂君潇人员基本信息、黄某某等人案发前后通话记录、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9]鄂088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檀某某、祝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随)公(司)鉴(法伤)字[2020]009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随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聂君潇及同案犯黄某某、寇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君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君潇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君潇曾故意犯罪,且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秋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聂君潇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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