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聂坤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50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因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于2017年2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号**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坤亮、付某某、熊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和5月1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聂坤亮、付某某、熊某某商定利用“澳洲幸运5”非法赌博网站在重庆市璧山区开设赌场,三人约定共同出资10万元,聂坤亮占股30%,付某某、熊某某分别占股35%,由聂坤亮负责现场管理、招聘人员、租赁门市等,由熊某某负责资金管理、购买电脑、电视等设备,由付某某负责安装设备和申请网络账号等。2019年7月初,聂坤亮在赌场开设之前将10%的股份以1万元的股金转让给陈某某,陈某某协助聂坤亮进行现场管理,并在前期对打票员进行培训。
2019年7月初,负责现场的被告人聂坤亮让其女朋友罗某某帮忙招聘打票员,并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去租赁门市,二人先后在璧山区鸡冠石1号附20号、皮鞋城四路205号、皮鞋城北一街79号、农市街61号租赁门市后,被告人熊某某将购买的电视、电脑等设备交由被告人付某某安装后,赌场开始运营。赌场内利用“澳洲幸运5”博彩网站提供的开奖数字,根据数字大小、排列顺序等设置了大小、单双、顺子、豹子、龙虎和等各种购买方法,赔率最小为1.9倍,最大为75倍,10元起整数倍下注。由招聘的打票员为赌客打印奖票,负责兑奖,并在每天营业结束后将电脑中显示的赢利结果拍照发送至各店的微信群中,方便股东掌握输赢情况。其中鸡冠石店从2019年7月初开设至同年8月20日被查获,皮鞋城四路店从2019年7月初至同年8月初被查获,皮鞋城北一街店从2019年7月中旬至同年8月初被查获,农市街店从2019年7月下旬至同年8月20日被查获。鸡冠石店从2019年7月22日至8月19日期间,下注金额共计260720元,赢利9967元,农市街店从2019年7月29日至8月19日,下注金额共计1343490元,赢利178519元(其中约8万元为聂坤亮及其女朋友罗某某未实际支付赌资的空账)。
2019年8月初,被告人聂坤亮对赌场盈利进行分红,被告人付某某、熊某某各分得8000元,聂坤亮分得16000元,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退股,聂坤亮从赌场盈利款中支付陈某某入股金、工资及分红共计18800元。
201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查获鸡冠石店和农市街店时,依法扣押作案用电脑主机2台、手机1部、固态硬盘1个,打票机1台,赌资2587元。
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聂坤亮抓获,2019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2020年1月8日和10日,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电脑主机2台、打票机1台、硬盘1个;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詹某某、丁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聂坤亮、付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坤亮、付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坤亮、付某某、熊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坤亮、付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坤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坤亮、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聂坤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安德星
附:
1.被告人聂坤亮、付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聂坤亮联系电话1782357****、付某某联系电话1336841****、熊某某联系电话1772621****、陈某某联系电话1359423****;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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