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聂天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天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聂天齐以自己的脚崴伤为由来到赫章县铁匠乡**村**组李某甲家休息,当日下午李某甲家外出做农活留聂天齐在家中。聂天齐便将李某甲家两部vivo手机及一百元现金盗走。经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李某甲家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719元。
二、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聂天齐以买水泥为由来到赫章县铁匠乡**村街上的熊某某家,趁熊某某家人不备,将熊某某妻子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熊某某家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苏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天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赫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天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天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天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伍成霖
检察员:周旭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聂天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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