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聂宏,曾用名钱伟,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聂宏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顺,曾用名李志文,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宏、李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聂宏及其辩护律师廖建军、被告人李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聂宏、李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聂宏通过他人在淘宝网站一家名为“奥特朗五金城”的店铺内,购买射钉枪一支及枪支零部件,并自行改装;被告人李顺发现聂宏持有的改装枪之后,遂委托聂宏为其代为购买一支射钉枪及枪支零部件,在聂宏交货后自行组装。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分别在聂宏、李顺的住处各查获疑似枪支一部,该两部疑似枪支均被鉴定为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聂宏于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李顺抓获,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淘宝交易支付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钱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聂宏、李顺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宏、李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宏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顺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宏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聂宏、李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宏、李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聂宏、李顺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附:
1. 被告人聂宏、李顺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 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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