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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寅赌博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聂寅(绰号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路**道**栋**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4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寅涉嫌赌博,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聂寅通过电话邀约李某某、龙某某赌博,后李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等人到息烽县新华社区南大街14号楼被告人聂寅所经营的“暖先森石墨烯养生地暖”门面,被告人聂寅提供扑克组织李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该门面内通过打纸牌“梭哈”(五张牌)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达10万余元。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聂寅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聂寅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达1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寅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聂寅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邱艳

                              检察官助理李滔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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