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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小林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聂小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湖北省荆门市宝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小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5时许,被告人聂小林与“老狗”(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在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内,持刀入户盗窃,二人在**幢**单元被害人付某某家中,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40元)。后二人在小区被保安发现,逃跑过程中聂小林持刀进行反抗,并用手持砍刀将保安李某某左手砍伤,聂小林头部也被保安人员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小林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小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贰拾壹页(前科材料、鉴定书)。

3.光碟肆张(现场监控视频、作案工具打捞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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