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聂希,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转移赃物,于2019年12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13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聂希骑电动车到福州市晋安区**路**公寓门卫室旁的快递寄存处,佯装是取包裹的人,随手拿起两个包裹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聂希拆开包裹,发现是4件儿童羽绒棉服,觉得没用便随手丢弃到路边垃圾桶。经查,被盗4件儿童羽绒棉服系被害人赵某某以人民币119.96元在快手APP上网购。
2.2020年10月1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聂希骑电动车至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楼门卫室旁的快递寄存处,佯装是取包裹的人,将装有被子的包裹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逃离现场。经查,被盗被子系被害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98元在网上代购购买。
3.2020年10月1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聂希骑电动车至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门卫室旁的快递寄存处,佯装是取包裹的人,随手拿起三个包裹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逃离现场。被告人聂希拆开包裹,发现三个包裹分别为一件女士黑色上衣,一件女士秋裤,一箱酥饼,被告人聂希觉得女士黑色上衣和女士秋裤没用便随手丢弃到路边垃圾桶,后将酥饼吃掉。经查,被盗女士黑色上衣系被害人以人民币22.3元在网上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购物订单详情、微信聊天转账截图、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复函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聂希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 超
检察官:沈英华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聂希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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