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银灰色宝来轿车(悬挂车牌号:黑E****2),在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更新村五队南800米的玉米地处从他人手中收购袋装原油24袋,后欲前往肇源县销赃。当其无证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到大同区双太路与榆树乡小浩勒宝屯屯西公路交叉口处时,与同方向由姜某某(男,59岁)驾驶的四轮车相撞,致使姜某某及乘车人石某某(男,55岁)受伤,聂某某弃车逃跑,后姜某某报警。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予以处置,上述受伤人员被送医治疗。现场扣押袋装原油24袋,经检斤原油重1.15吨,纯油重1.12吨,价值人民币3,490.85元。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认定:聂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姜某某、石某某所受伤均为重伤二级。
经侦查,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聂某某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油回收证明等材料;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姜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明知原油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拉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聂某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群
检察员:王秀云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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