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聂志飞,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镇**城**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志飞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聂志飞为获得南丰县交警大队车辆强制拖移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与江某某、吴某某商议借用江某某的南丰县**修理厂、吴某某的南丰县**汽车修理厂的资质参与投标,并约定之后无论谁中标都给其他两方介绍生意,之后被告人聂志飞通过制作虚假的施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手段帮忙完善上述两家修理厂的投标资质,并由被告人聂志飞带江某某、吴某某去抚州统一制作标书、缴纳保证金等参与投标。2019年12月底进行评标,被告人聂志飞经营的南丰县**道路施救服务部以149万元的价格中标。
南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强制拖移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南丰县交警大队车辆强制拖移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服务期为三年(2019年-2021年),采购金额为150万元,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每年的管理服务费不超过50万元。被告人聂志飞中标该项目后,在县城周边拖移、保管事故车辆及其他保管车辆在40天以内不得收取费用;聂志飞依据停车场拖移、保管车辆数量、类型及停放天数制作报账统计表交到交警大队审核后由财政局据实拨付。截至案发,聂志飞未到交警大队和财政局报账,根据其**停车场报账统计表显示,其2020年1-9月份可报账金额为61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招标备案资料等;2.证人江某某、吴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聂志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志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志飞为获得南丰县交警大队车辆强制拖移停放保管服务采购项目,借用南丰县**修理厂、南丰县**汽车修理厂资质,采取欺骗手段参与投标,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志飞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聂志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聂志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志成
检察官助理:危花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聂志飞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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