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691号
被告人聂想,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安徽省**县*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聂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聂想携带刀片在南昌市丁公路南站4号地铁口寻找作案目标(电动车),发现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未锁地锁,也未锁龙头锁,为掩人耳目从另一辆电动车拿了一件雨衣穿在身上,并将红色雅迪电动车推至对面附近隐蔽处,打开坐垫,用刀片将电瓶电线割断,将电瓶藏在附近垃圾堆里,将电动车藏匿在洛阳路一隐蔽处。次日聂想将电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边收废品男子(身份不明)。聂想被抓获后配合民警在南昌市洛阳路一隐蔽处找到被其藏匿的红色雅迪电动车(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涂某某)。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71元。
2020年11月5日10时许,西湖分局民警根据视频监控,在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飞影网络网吧内抓获被告人聂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作案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想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87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积极配合追缴赃物(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聂想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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