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聂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371X,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聂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在南京路-紫金城西门对面路段,追尾同车道正常行驶的常某某驾驶的皖K****号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聂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