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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代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1********,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现住兰考县**镇**路中段**胡同**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至2015年4月份,被告人代某某在兰考县金致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前期为河南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管理,召集业务员开会,要求客户拉存款,用薛红福注册的兰考县金致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兰考县城关镇考城路与和平街交叉口处设立办公地点,公司通过对外宣称其公司投资郑州思念工程、兰考县广电局演播大厅工程、兰考县闰楼乡马庄农场需要资金为理由,以存取自由、高额回报、外出旅游为手段,采取理财协议书、入股分红协议书并发放股金证、股金卡等方法,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8210000元,实际损失7970792元,涉及群众30余户,造成储户多次聚集上访,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股金证、股金卡、入股分红协议书、银行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存款人向金致远公司投资的情况等;2. 证人张某某等28人证言证实其通过代某某介绍或接待存款的情况;证人王某某、翟某某、薛某某、魏某某、秦某某等人证言证实代某某在公司的职务;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从不同角度证实金致远公司投资工程的事实;3.同案犯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代某某在金致远公司的职务及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代某某供述证实其金致远公司的职务与职责;5.鉴定意见:洛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代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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