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明光市**公司职工,户籍地址明光市**路**号,现住明光市**楼**栋**室。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明光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明光市联通公司通讯电缆架设工程经省公司对外招标,河北石家庄博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本市明东街道居民岳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明光市范围内联通公司通信光缆架设工程,岳某某与被告人聂某某口头协议将司巷、红庙、古沛、潘村、浮山等九段联通公司通信电缆架设工程分给聂某某独立施工。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聂某某安排其施工队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带领工人严某某等五名工人负责潘村新华基站至潘村湖农场段通信光缆放线、架设,次日上午9时许,刘某某未对现场施工安全条件进行仔细查看,遂安排严某某独自从新华基站旁第一根电线杆爬杆挂线,当严某某挂至第二根电线杆时,不慎触碰到该杆斜上方约20公分处的10000V高压线,导致严某某当场死亡。经明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符合电击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死亡赔偿协议、付款协议、收条、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案发经过等;
2、证人岳某某、戴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严某某、夏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贯中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住明光市**楼**栋**室,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明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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