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基地**村**组。因犯赌博罪2016年6月28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3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29日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重新提请逮捕,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12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胡同**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8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0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3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29日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重新提请逮捕,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12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王某某(已判决)和谢某某电话相约在周口打牌,王某某事前给许某某(已判决)联系说在上蔡县打牌时被人家骗了,并告知许某某对方当晚来周口打牌,让许某某找个懂玩牌套路的人配手,并把输的钱要回来。当天下午,许某某联系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靳某某(另案处理)并告知帮王某某要赌账的事,并给聂某某6000元钱作赌资让聂某某晚上参加打牌。当晚22时许,王某某同谢某某、牛某某和董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酒店**房间打牌,随后许某某、赵某某(已判决)伙同聂某某、张某某、靳某某等人开车到**酒店,聂某某先到**房间打牌,其在打牌将6000元赌资输完后借口到车上拿钱与楼下的许某某等人商量。2018年4月16日凌晨零时许,许某某、赵某某伙同聂某某、张某某、靳某某等人到**房间,质问谢某某是如何打牌时骗王某某钱的,并以报警等言语威胁让谢某某将钱还给王某某,期间还不让牛某某接电话。谢某某当即表示不让报警,愿意还王某某钱。王某某、许某某、赵某某等人又让谢某某、牛某某、董某某将身上的钱都掏出来,并放在房间内的床上,谢某某拿着床上的二万六千多元现金进入房间卫生间与王某某、许某某商量,并将手中拿的现金给了王某某,又同意用手机给再转给王某某六万元。凌晨2时许,谢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和支付宝借了六万元钱,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了王某某,王某某等人才让谢某某离开房间。后王某某等人又给牛某某、董某某要钱,二人表示没钱,王某某等人带着牛某某和董某某离开房间到酒店大厅,直到凌晨四时许,牛某某和董某某还是不愿意出钱,董某某打电话报警,王某某才让二人离开。事后王某某将谢某某给的现金中6000元给许某某,作为归还聂某某赌资。后又将手中剩下的现金全给了许某某,让其给朋友分了,聂某某、张某某每人分了三千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牛某某、董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书 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在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被告人聂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O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卷宗1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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