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爱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租房**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88********,汉族,大学文化,**KTV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3日,被告人聂某某通过“老板互娱”、“金牌互娱”赌博网站赌博并招募下级代理,采取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方式从中获利。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成为聂某某“老板互娱”赌博网站发展的下级代理,李某甲、李某乙采取担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方式从中获利,并约定获利平分。聂某某担任代理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17,713.2元;李某甲担任代理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8,083.8元,发展下级代理共计9人;李某乙担任代理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4,119.8元,发展下级代理共计4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赌博获利共计人民币44,382元。
经侦查,被告人聂某某于2020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娄底市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使用的手机等照片;
2.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3. 证人闫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牡丹江市公安局远程勘验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检查工作记录;
6. 记载下分经过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丹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18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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