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个体,住丰城市**镇**村花园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丰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4日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个体,住樟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江西**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址临海市**镇**村**号,住江西**宿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袁某某、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丰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私自将江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盐渣”等危险废物,以300元每吨的处置费交给被告人袁某某处置。期间,袁某某安排司机从新干县黄某某处先后拖运三车共计约60吨危险废物,后运至丰城市**镇以200元每吨的处置费交由被告人聂某甲处置。事后,聂某甲将其中10吨掺在煤矸石中销售至吉安一个砖厂,20吨由其弟弟聂某乙(另案处理)运至乐安县倾倒,剩余30吨囤放于其位于丰城市**镇的煤灰厂内。经鉴定,上述涉案废物中铍、镍超出国家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甲、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江西**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环境修复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聂某甲、袁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聂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袁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袁某某、黄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袁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甲、袁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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