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1041,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1625,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由马某某冒充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的亲属,隐瞒聂某某仍属结婚状态的事实,将聂某某介绍给丰城小港镇的被害人袁某甲,袁某甲家支付60000元现金后,聂某某随袁某甲回家生活,聂某某分得约15000元。一星期后,袁某甲随聂某某到云南,马某某又以亲属身份,要求袁某甲支付礼金41600元。聂某某、马某某还以各种理由骗得袁某甲数万元。2019年4月,聂某某借故未回袁某甲家直至失去联系。

2019年7月,马某某又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冒充聂某某的亲属,将聂某某介绍给安徽的被害人吕某某,吕某某家支付120000元后,聂某某随吕某某回家生活,聂某某分得60000元,马某某分得20000元。

2018年7月上旬,聂某某以介绍婚姻对象为由,隐瞒钱某某已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将钱某某介绍给丰城小港镇的被害人袁某乙,袁某乙支付20000元后,钱某某随袁某乙回家生活,期间,袁某乙为钱某某购买金首饰等花费1万余元,后钱某某借故回云南,未再回袁某乙家直至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2.证人袁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袁某甲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马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聂某某骗取数额巨大,被告人钱某某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春虹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